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小悅悅事件之恥-破碎的娃娃。


文:楊年熙

10月13日,廣州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兩歲幼女悅悅走在巷子裡,被一輛麵包車撞倒。對這件轟動全國的車禍,我有兩個幻景:其一,司機感覺前輪壓過人體,立刻剎車察看,拿出手機報警求助...其二,悅悅被撞倒,司機知道闖禍,稍為遲疑,繼續踩油門再次碾壓逃逸。路人王某眼見始末,呼叫記下車牌號碼,聯同其他路人將車流阻斷,圍起現場,手機報警,叫救護車。檢查小女孩傷勢,看是否能急救...這兩個幻景在世界任何其他社會都可能發生,也就是一次嚴重車禍。但是世界其他地方不是廣州佛山。佛山車禍挑破了社會的膿疱,流出惡臭四溢的血水。小悅悅在事發一週後死亡,這是必然的結果,即使醫院勉力維持一息生命,也是生不如死。如此弱小的身體如何能夠承受前後兩輛大車,四次巨輪的碾壓?悅悅之死是一國之恥,給人性抹上了污點,也是人類之恥。

何以至此,原因複雜。當內地網民和海外華人憤怒指責那18名視若無睹的路人時,也可以想一下他們當時的驚恐怯弱,是甚麼讓他們沒有了“人皆有之”的“惻隱之心”而異化成牲畜的?這使人聯想到法國劇作家尤涅斯科的“犀牛”,以荒謬手法描寫二戰前納粹的興起將人們變成了愚鈍的厚皮獨角獸犀牛,莽撞地滿街奔跑。

當一個不需要經過任何思考,幾乎是反射性行為的救人反應在一個社會中出不來,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由個人而群體的時候,這個社會便是生了重病。何以至此?許多看法從歷史事件印證中國民族性中的殘忍冷酷,或中國人神性闕如之下人性的貧乏,以及傳統文化裡優秀的因素蕩然無存。也有意見認為是由於個人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而無心顧及他人。對於歷史的傷痕,我們可以用嚴肅面對,不斷研究,反省,檢討來逐漸撫平,先挖出病根再對症下藥,要緊的是當前的文明教化。至於“衣食足而思榮辱”,中國今天不是繼美國之後的世界第二大經濟勢力,全球第一大外匯儲備國嗎?而且,仍應回到“惻隱之心”,那是人的本能,不通過大腦的反射行為,最後救助悅悅的,不是窮困的拾荒婦嗎?

法國啓蒙運動時期思想家孟德斯鳩談論法律精神時曾說,限制權力集中是保護民主的唯一有效法則,而限制權力不能寄望於人性的改善或道德的培養,“只能訴諸於制度”。在這個思想基礎上,法國在大革命後開始以三權分立限制執政者權力,從第三共和起以制度和建立制度的法律塑造國民性格,而不再以長官意志為憑。其實,人生就自然,無所謂性善性惡之分,若趨惡悖善必定是受社會影響。立法強制老百姓不做壞事,自然而然地形成社會的公共道德,也是外國觀光客抵達中國第一時間感覺到的國民特性。對18個經過倒臥血泊中的悅悅毫無動作的路人,說他們該負刑責,很多中國大陸人會覺得匪夷所思,事實上法國在1948年時便立法制定了“見危不救”罪,最高可判5年監禁,5萬法郎罰款,視情節嚴重性並可褫奪公民權,民權和家庭權。

為何立此法?理論根據是: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助危難中人是每一個社會成員應盡的義務,這不僅僅是個道德問題,也觸及了社會的基本定義,因為對他人的災難態度漠然直接破壞了社會的凝聚力,必須被排斥在社會之外,所謂“能為而不為罪過也”。這條法律的本身便是公共道德的體現,任何正派哲學和宗教都有此要求,為人民所遵守就顯示了國民素質。長久下來,今天(和過去)的法國人(及其他先進社會)早已視此法為自然,教育水準提高也加強了趨善性,人人救助危難刻不容緩,兒童亦不例外,動人的例子每天都在發生。

法國的“見危不救”法包含了兩個元素,物質上的不為和道德上的蓄意,亦即只有“眀知他人有難而不救助”者才受法律制裁。小悅悅的慘死,司機草菅人命不說,路人袖手不前據說是因為有反被誣告的前例。為何受到幫助非但不感謝,反而嫁禍於人?若非人和人之間的信任破產,便是想趁機討得賠償,又是貧賤之下無自尊和公理了,正常情況下應被判毀謗罪。若進入一步來看事情,車禍賠償制度不健全,絕大多數車輛未買保險當是問題的根源,這些制度上的空缺一日不填補,類似糾紛還會發生。孩子性命垂危,路人卻在思索是否會被誣告,或者根本不加思索,認定以不理會為上策。在一個自身沒有任何危險,衣食充足的和平時期,其殘忍麻木令人髮指。但這18個人中間會不會有人認為孩子已經死了?依據法國“見危不救”法律規定,救助的必須是活人,死去的人不能算“有難”,不過被告必須提出當時確定救助對象已死的證據,而承認災難已經過去,救助義務不再存在。

電視上反覆播放佛山車禍的經過,不得不看,留下了揮之不去的夢魘。此時也不免可憐那18名路人,他們正在變成顢頇魯莽的犀牛,一些使人之所以為人的,極其珍貴的東西在他們內心裡死了。這個死亡從那一刻開始的?能意識得到嗎?救得了嗎?否則會傳染開來的。

巴黎,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