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

法國“見死不救”入罪的立法考量



文:楊年熙


廣州佛山金城小悅悅車禍案造成一個前所未有的震撼,沸沸揚揚的議論很快集中在一個問題上:是否應該立法懲治“見死不救”?此問在網路,媒體和電視辯論節目中帶出各式各樣的反應,不論贊成或反對立法均振振有詞,慷慨激昂。若能加以分析,綜合出一個現階段最能為大多數人接受的結論,進而出現積極性的匡正措施。小悅悅事件或將不會只是一時的熱潮,時過境遷便被遺忘。畢竟這是在世界任何其他地區所不曾發生過的。

提議立法的理由是,中國社會的道德滑坡已到了空前嚴重的地步,必須以剛性的法律加以規範。反對的一方指出,這屬於個人道德的範疇,納入法律管制將損害個人自由。反對立法者更認為見死不救即被入罪為無稽之談,對於許多歐美先進國家早有立法先例,則以中國國情不同,立法時機未成熟加以反駁。

”道德”和“法律”真是兩個相悖的東西嗎?兩歲幼女王悅連續被前後兩輛車碾壓,最終送醫不治,18名攝像記錄下的路人和未被記錄的兩旁商店中的人不曾有任何救援動作,此事已觸及人類文明危機的問題,對中國人面貌的嚴重損害可能遠非國內民眾所可想像。中國社會再是繁榮富庶,今後也難以扭轉野蠻落後的形象,除非在原點上長期以事實反證。對現代社會學影響深遠的德國社會學家Norbert Elias1939年首先提出“文明來自風俗的演變”之說。據之推理,風俗敗壞將導致文明倒退。

其實,人類社會最初的法律,以及之前的“因習成俗”,和“約法成章”,均在將社會導向文明,加強凝聚力,促成進步。西方文藝復興之前,全家男女老少赤身露體走在大街上去公共澡堂洗澡不以為羞,以後由宮廷帶頭建立禮貌和羞恥觀念。當時的一條條禁令在現代社會不過是日常行為,也就是說立法的必要性早自動消失。而在一個尚未開化的社會,領導者制定戒律和懲治辦法管理人際關係,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公共道德。因此法律和道德實際上有相輔相成的淵源。當然,法必須公正周全,才能確保善良風俗和道德生活。

法國將“見死不救”定為刑事罪,可判5年監禁和75000歐元罰款。條例的制定是依據判例增補修改而漸趨完善,並非一開始便逐條擬定。基本規定上有兩個“不救助即犯法”的先決條件:1-對自身和第三者不構成危險;2-若不救助,對方會有致命之虞。歷史上,法國人對處罰“不作為”難以接受,而懲治一個見死不救的人便是在制裁不作為,因此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才立法。當時法國抗敵組織報復德國佔領軍和通敵法奸,民眾對之普遍冷漠,政府擔憂會回到以牙還牙的原始狀態。立法的一個基礎推理是:“不反應等於不明言的共犯”。小悅悅事件中,若第一輛麵包車的前輪壓過孩子便被路人阻擋下來,孩子很可能不至死於非命。這是一個明確成立的見死不救案例。前後至少18個人不約而同地漠然對待,連一通報警或叫救護車的電話都不撥,則不光是共犯的問題,更讓人歎息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的“人性”何在!

有人提到“旁觀者效應”,亦即認為別人會管,等而下之的想法是“別人都不管,我為何要管?”。但是,救助致命危難必定是自己面對那一刻的即時反應,不能考慮別人如何。法國法律並不強迫大家當英雄,對非醫護專業者的救助技術和保護受害人的安全措施亦不要求,因此定罪最多的判例是未撥電話報警求助。在小悅悅的情況,最佳做法是攔住第一輛車,告知將車剎緊,萬勿移動,接著圍起現場叫救護車和報警。因為對某些重傷者不能拖其四肢隨便移動,何況保持現場以利調查。若第一輛車前後輪兩次碾壓逃逸,還來得及阻斷兩頭車流,圍起安全現場......然而沒有任何人這麼做,第二輛車的司機不是視力有嚴重問題便是喝醉了酒。所有開車的人都應知道,在和前車相隔數分鐘之後如此碾壓,說沒看到地上的孩子是不可能的。攝像中看到躺在地上的悅悅手臂在動,她哭喊嗎?這些不得不看到的鏡頭給多少人留下了消除不了的夢魘!

有評論說廣東佛山人其實很有人情味,這是特殊個案。在小悅悅出事後一周,一歲男童小杰也確實在佛山市民和司機即時搶救下得以死裡逃生。其實“佛山小悅悅車禍”是根據現實資料的說法,國際上也只知道發生在中國本土。大陸上的好人好事必定不少,小悅悅案壓過了其他,一來因為案情悲慘殘忍,再來攝像記錄留下了實證,電視觀眾有如置身現場,感受和意見都多。至於電視台不避諱兒童觀眾,重複任意播放,將不忍入目的畫面平常化,在事件的後續處理上也算不得文明了。

“見死不救”管制法必有執行上的困難,主要和三種概念交叉:個人自由,免於危險的權利,以及“非蓄意殺人”。法國判例對能否強制一個人去救助危難,以及是否能強迫被救(自殺者)都經過研究,從細節立法。小悅悅案一點不混亂,撥電話求助絕無可能被誣陷。“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這裡非不能,實不為也。看來真需要以立法來喚回中國人的良知良能。

巴黎,2011-10-31 (2011-11-03刊出上海東方早報)





Ynx1770/20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