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网络作品与著作权的纠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16:42  东方早报


作者:杨年熙

九月的第二个周末,笔者到法国西海岸港口迪耶普赶两年一度的风筝节,在海滩上碰到一位来自上海的参展者,向他打听满天风筝哪个是台湾的,他指出一只 巨大的粉红色章鱼,说:“不是原创的,另有原版……”在风和日丽、色彩斑斓、令人童心大起的海滩上,直接从大陆朋友口里听到“原创”这个词,不仅莞然。

去年初在网易开博客,首次接触到“原创”之说,想当然以为是指所发博文不是已在报纸杂志发表过的。从直觉上,觉得这两个字很威严,作为标签贴上,凭空增添了些什么。
后来才明白,标明“原创”是为了和“引用”区分,尤其说明并非“抄袭”。问题是,文章署名难道不足以代表作品是自己的么?要不然署名有什么用 呢?如果是将别人的文章整个剪贴过来,放在自己博客中,不仅不能署名,还必须注明原作者姓名(按理还应征得人家的同意)。至于“引用”,不能全篇照搬,而 是使用某些文句,自然得说明出处。
在天涯开博客后,发现发帖模式中自动加注博主姓名,列为“作者”。这可省去署名的手续。但是最后必须在“原创”和“引用”之间勾选。若是勾选了“引用”,“作者”的名字依旧是博主,矛盾就出现了。
矛盾的根源,在于特定条件下,网络作品与“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互不适应。

就我所了解到的法国《知识产权法》中所定义的“著作权”,是将作品视作一种言论自由的形式而加以保护,所保护的是作者表达思想的形式和结构,不 是思想本身。思想的内涵可以自由应用,但是当这些思想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清楚地加以表述时,表述形式属于作者的产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允许下擅自使用。因 此,“原创”的概念和“新发明”不同,它要求作品里有作者的人格痕迹,亦即,换了别人绝不会这么写。
所谓“思想内涵”,应当就是知识和学养的累积,亦即前人耕耘的成果和今人经过消化分析后的新运用。我们有权将这些思想融化在自己的文章中,以自 己的方式陈述和诠释,同时提出个人的新见解。当然,若是写小说,讲故事,情节雷同就有抄袭之嫌,写法再一样,便侵犯了知识产权。

法国当代作家罗曼·加里(Romain Gary)可说是“原创”之说的一个反面例子。他是有史以来,唯一得过两次法国名声最著的“龚古尔奖”的作家,写什么都既叫好又叫座。拿下第一次“龚古尔 奖”后,他担心书评和读者以后都只看重他“罗曼·加里”这个名字,而非书的本身,于是便换了一个笔名,结果再次获得这个文学大奖。直到他1980年过世, 人们才发现他用第二个笔名埃米尔·阿雅尔(Emile Ajar)出版了四部小说,包括获得第二次“龚古尔奖”的《如此人生》(La Vie devant soi),而替他出现在媒体前的,是谨守秘密的侄儿。

写博客加注“原创”的吊诡之处是,有点将是非黑白颠倒过来。这让我想起法国一位涉嫌杀妻的法学教授所说的话:“你们要我证明我是无辜的,但是, 无辜不能证明,只能证明有罪。”加注“原创”亦即证明我无罪。由我来承担剽窃恶习的后果,本是件不可能有实际效果的事。我加注“原创”,就能证明没有抄袭 吗?我如果抄袭,再加注“原创”,岂非双重错误?
因此要退让的,不是用心写博文的人,而是抄袭者。文章署名应该具有署名的意义和力量。否则徒具形式,加倍制造混淆,且等于对抄袭让步,增加对自 己的约束。加注“原创”,最令人不安的,是意味着不诚实的风气强大,相比之下,好像真正的原创者其实居于弱势,却又以贴上这个标签沾沾自喜,殊不知,个人 的自由已被冒犯。当博客管理员将我推送的博文退回,表示必须加注“原创”,否则不能录用,我当即有受到侮辱的感觉。
加注“原创”是博客出现后的产物。将别人的文章当成自己的贴进博客,也有其值得同情的一面,至少表示对该文的欣赏,期望自己也能舞文弄墨。但是 这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同一个道理,宽容和让步等于承认不合法的现象,让步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永远无法贯彻到底,而这除了影响道德风气,还严重损害到 经济利益。

欧洲议会议员马利耶·卡洛2010年6月提出一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报告,他指出,近两个世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生产及记录作品 工具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艺术和知识领域的发展尤其蓬勃,今天,它已经占欧洲共同市场国民生产总值的7%,创造了1400万个工作机会。网 络数字时代到来后,必须用免费服务来面对市场竞争,靠广告收入生存,产权观念开始动摇。但是从工业革命以来,若没有对物质产权的承认和保护,也不会有后来 经济的快速成长和社会繁荣。因此,欧洲议会开始研究作品发行权和再生产权的评估机制,以便建立一个内部数字产品市场。
他最后要大家“多想想”,不要将作品发布的平台、幻想及假象,和创作的内容混为一谈。不要因为网民在facebook等社交网站上自愿公布隐私,便认为在网络上可以伤害个人基本权利,有的界限我们绝对不能逾越。
依此论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何须矛盾、含糊?(作者系旅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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