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何謂激情犯罪? -藥家鑫案中的社會因素

文/楊年熙

當藥家鑫持刀走向倒地的張妙時,
那幾秒鐘裡不知內心有否一場天人交戰,
還是只想到“撞傷不如撞死”, 
這個從別人的車禍官司裡得到的觀念?


藥家鑫聆聽死刑宣判


駕車撞倒人怕承擔責任,車子不停直接逃之夭夭的例子是有的。下車查看則多數是要設法救助。肇事者停車,受害人按常理已有了一線生機,但發現人被撞死了,棄屍當地的例子也曾有聽聞,在那一刻,他的良心和勇氣受到了極度考驗,如何取捨,與其說是個人品格教養的反映,不如說是整個社會熏陶的投射。因為,汽車是個在公共空間使用的交通工具,駕駛時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是個社會性行為-和許許多多與自己無關的人,以及周圍的環境時刻發生關係。

當藥家鑫持刀走向倒地的張妙時,那幾秒鐘裡不知內心有否一場天人交戰,還是只想到“撞傷不如撞死”這個從別人的車禍官司裡得到的觀念?總之學校的公民教育,駕駛人的責任心與道德訓練都未能有足夠的份量來壓過他當時殺人的衝動。他腦海裡只有一個聲音:”傷不如死”!唯一能做的便是消滅這個被他撞倒的年輕女人,而且認為這的確是個辦法。他對事情大而化之的推理,對前因後果的無知識和無體認,做案的草率,其荒誕無稽令人百思不解,脊背發涼,感覺他將嬌縱頑童的心裡無限擴大,殺人就像搶玩具,否則就如同要對父母隱藏一次考壞了的成績。

藥家鑫這個撞人輕傷,回到車上掏出尖刀,將對方連捅八刀致死的例子,在世界車禍史上就不曾有過前例了。駕駛人只不過是個會開車的普通人,一如你我,絕非惡霸,除非患了精神病,如何能夠因為駕駛的失誤而成為蓄意殺人的兇手?造成車禍意外致人於命已被形容為公路殺手,這裡是隨身帶著利刃的,能怎麼說呢?

正因為駕駛人只是沒有任何犯罪傾向的普通人,負上車禍刑責便是醒不來的惡夢。一個好端端的公民頃刻間成了罪人,沒有任何預謀,只是碰上了命運的災星。到了這個階段,俯首認罪,賠償坐牢,按照車禍該負擔的責任接受法律判決,不管在那個社會,都無論如何到不了死刑或極刑的地步。藥家鑫在那致命的夜晚首先心理上沒有過這一關,他執拗地要將這個不該出現的惡夢消弭於無形,不願承認事情已經發生,而且很可以挽救。他蒙住眼睛往前奔逃,以為這樣就可以繼續保有他所擁有的一切優越條件。他其實很像個有高度潔癖的人,而張妙是個刺眼的汙穢,必須趕緊擦掉。令人驚異的是,藥家鑫首先判斷出張妙是個“難纏”的農村婦女,如果她是城市高層主管型的裝扮,他就不起殺人之念了嗎?

藥家鑫這次犯案和他的身份與家庭背景有極大反差,他在網路上受到厲聲撻伐,絕大多數網民認為該判死刑多半也在於此:他象徵了各種努力和價值追求的失敗,而更勝於一般罪犯,成了社會的恥辱和烙印。他自己看來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三月二十三日審判後的記者採訪中,他流著淚說,在獄中老看著自己的手,意思是這雙本來彈鋼琴的手竟然使他一夕之間從大學生變成了罪犯。他說他“殺害和自己無冤無仇的人,慘無人道”,都像撿人現成的字眼,並說“如果出去,將奉養張妙的父親和家人”云云,好像他還有“出去”的希望,即使出得去,別人也還等得到被他“奉養”的一天!他也確實很難分析當時的行為反應,因為他被罩在社會環境的大框架之中,養成了某種價值觀,是是非非混淆一氣。他最初那句“擔心鄉下農民難纏”,說得臉不紅氣不喘,好像是個可以被接受的理由,一個說得通的動機,而未明白這句階級偏見重大的供詞已足夠讓他在刑責上泥足深陷了,由此看出,這位二十一歲的大三學生頭腦裡是多麼紊亂。

案子的發生確實是件意外,夠不上“預謀蓄意謀殺”的最高級重罪。藥家鑫的辯護律師提出“激情犯罪”為辯解,指出他是一念之差,在情緒衝動下殺人,希望法庭從寬發落。“激情殺人”當來自英文裡“crime of passion”的概念,美國和法國法律上均有過判例,基本上都是在爭取陪審團同情,減輕刑罰。美國法律的涵蓋面比較寬,包括“因突然的衝動和憤怒,由口角打鬥而殺人等非預謀的罪行”,但是典型的“激情殺人”主要指“情殺”,最具代表性的是三角戀愛因妒忌而殺人。法國的判例則僅限於後者,亦即“我愛他,所以殺他”。也就是說,強烈的愛戀激情使當事人在極端狀況下喪失了理智,而無法控制自己。不論英美或法國司法概念裡的“激情殺人”都有一個基本原則,便是雙方之間有很深的關連,情殺不用說,即使口角打鬥也都有嫌隙甚至積怨。對於藥家鑫,“激情犯罪”要能取信於陪審團,關鍵在於他動刀之前,張妙對他說了甚麼而激怒他了嗎?就他自己的說法看來是沒有,充其量只是在“看他的車牌號碼”,這也是他的詮釋而已。


父母若沒有給藥家鑫買車,不至於有今天。還不能掙錢的在校學生便開名牌新車上學,不免促成個人社會定位的假象和虛榮。他獨自在車子鐵殻包圍下,更有一種在自己家裡和高人一等的幻覺。出事這天晚上,他沒有酗酒嗑藥,充分掌握駕駛的功能,竟然在交通流量稀少的時刻撞傷張妙,再在驚惶中續撞兩人,只能說是個技術拙劣的駕駛人,而且對騎車者和行人沒有養成格外警覺的機械反應,也沒有禮讓的習慣。

若車子是個進入社會規則管理範圍的工具,藥家鑫隨身帶刀則是個下意識的反社會行為:防範而不信任。他自首後未用“意識混亂,不記得做了什麼”來設法脫罪,而是直言不諱,好像沒明白案情的嚴重性,這片認知空窗令人費解,若非他在學校裡知識的吸收大有問題,便是家庭教育造成了某種程度的狂妄自大,而失去遇事正確判斷的能力。父母望子成龍,對他管教嚴厲,苦練鋼琴之外,他“感到人生乏味”,車禍之夜的爆發很難說不是一種轉移目標的宣洩。這個年輕人罪不可赦,但家庭,學校和社會都有責任。再者,很難說不會再有那個“普通人”因社會規範和道德標準的鬆弛,錯誤的判斷,乃至人性的突變而成為犯人。從這個角度看事情也許比“激情犯罪”稍多點說服力吧!

巴黎,2011-04-11 

註:此文4月13日刊出上海東方早報,由於版面字數有限,在此另作潤飾補充(增加400字)。

1 則留言:

  1. 此則文章在報紙刊出後在網路上引出大量反應,有讀者問:你到底贊成還是不贊成對藥家鑫判處死刑?“ 其實我的意思已很明白:”有罪,但是罪不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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