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7日 星期一

謝宗玉/犯罪道德學:一個新詞的若干芻議

作者:謝宗玉   2011-01-29 10:17 星期六 晴/ 天涯博客
(按:我終於可以在博客裡貼出這篇稿子了,這應該是近幾年來老謝寫得最牛B的一篇思想隨筆,感謝王平先生在審讀這篇稿子時對它的器重,以及對我的鼓勵。 或許,我真的可以把這個話題做大做強?當然,如果有哪個學者看中了這個芻稿,想作為未來研究方向,我也可以拱手相讓。畢竟,我的寫作方向在文學,而不在思 想。)
(謹以此文,迎接2011年新春。回家過年了羅!!!)



犯罪道德學:一個新詞的若干芻議

謝宗玉

犯罪中的道德無處不在

犯罪道德。我在百度上搜索這四個字。我想知道,在我之前,還有誰這麼使用過這兩個詞,用犯罪去修飾道德。如果有,並且說理充分,我的這篇文章就可以胎死腹中。但很幸運,整個百度,沒有哪篇文章把這兩個詞合在一起使用。更沒有人提出“犯罪道德學”這一概念。
現在,就讓我來做這只“螃蟹”的第一個咀嚼者吧。
從道德和犯罪的釋義來看,這兩個詞應該都屬中性,可在世俗生活的醬缸裡,泡浸了漫長歲月後,犯罪似乎成了一個貶義詞,而道德,則成了一個褒義詞。這兩個 詞想要互相修飾,就像兩個犯婚配禁忌的年輕人要結婚,不但無法承受倫理的拷問,甚至都過不了語法這一關。在人們的印像中,犯罪必須首先突破道德的樊籬,一 旦犯罪,行為就在道德的範疇之外了。兩個牛頭不對馬嘴的名詞,是根本無法互相修飾的。
“犯罪道德學”這個概念能站得住腳嗎?
我們先來看看唐代的一個著名案例。武則天主政期間,在同州,一個姓徐的人被一個姓趙的縣吏所殺。他的兒子徐元慶為報父仇,毅然決然地殺了姓趙的縣吏,並自投官府服罪。事後朝廷聽從了諫官陳子昂的建議,對徐元慶處理如下:
其一,依律令,判處徐元慶死刑。
其二,由朝廷出面,為徐元慶立碑設匾,表彰他舍身盡孝的行為。
從這個案例,我們發現,諫官陳子昂雖然沒在語法上把犯罪和道德並在一起使用,但他的建議,卻已經給這兩個詞牽線搭橋了。很顯然,徐元慶為父報仇的行為 中,既有犯罪的成分,又有道德的成分,諫官陳子昂認為徐元慶是為盡孝道而去犯罪,因此,他的犯罪行為中夾雜著強烈的道德感,是值得表彰的。
電影《天下無賊》中,演員葛優扮演大盜黎叔,曾有一句這樣令人捧腹的冷幽默:“我最瞧不起你們這班人,沒有一點技術含量!”“技術含量”當即成了那一年的流行詞。
黎叔所說的“這班人”是指劫匪, 而“技術含量”則是針對他們的犯罪行為。黎叔說的技術含量顯然包涵了“美學含量”和“道德含量”。相對於拿槍指著旅客要錢的劫匪來說,盜賊黎叔神不知鬼不 覺,在兵不血刃的“和諧”環境下,將別人的錢財納為己有,其“美學含量”和“道德含量”自然要高些。
這就是說,同樣是以錢財為目的的犯罪行為,搶劫和偷竊的“道德成分”是各不相同的。這正是盜賊黎叔能夠在沒有“技術含量”的劫匪面前保持道德優越感的最大原因。
我們知道,人類是群居動物。群居生活中的人,互相之間需要一種平衡。這種平衡在古代就靠道德及一些約定俗成的規則維持。倘若把人比作魚的話,那麼道德就 是水。道德幾乎涵蓋了日常生活的每一件事物。作為個體的人一出生,既受道德的保護,又受道德的約束。五谷養育了人的身體,道德培育了人的心靈。從這個意義 上講,文明社會裡任何一個人都是一個道德的人;任何一樁犯罪,都是一個道德人在犯罪。道德人去犯罪,其行為多多少少會摻雜一些道德因素。而一個人身上的 “道德含量”,也會隨著犯罪的過程不斷消漲。說到底,一個道德人去犯罪,其最終結果,其實都是道德干擾下的結果。
這樣一推論,我倒很驚訝,為什麼至今都沒有學者把犯罪和道德並在一起來研究,並且形成一名學科?

信仰犯罪中的道德爭執

純粹的宗教信仰犯罪,顯然是“犯罪道德學”中的典範。以致我都不敢確定,是把它們歸於犯罪,還是歸於一項富有崇高道德信念的事業?
2001年9月11日,劫持的飛機像傳說中碩大無朋的神鳥朝著美國人引以為傲的世貿大廈撞去,這一事件,被掌握話語權的人看作是邪惡向文明宣戰的像征。並把它命名為恐怖主義行為。這使得“9•11”事件看起來完全是一樁純粹的犯罪行為,連半點道德的因子都沒有。
可世界的某個地方卻還有另一個聲音在說: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自己的理想和尊嚴。他們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給這個不合理的世界放點血,作為供奉他們神靈 的一份祭品。他們是純粹道德意義上的聖戰,跟犯罪半點都掛不上鉤。這個聲音雖然微弱得像寒風走過枯草時的聲響,但卻鏗鏘有力,無法遮蔽。
那麼,究竟誰是誰非?
都對,也都不對。我們不妨把“9•11”事件看作一枚硬幣,那麼它一面代表犯罪,另一面代表道德。它不像唐代徐元慶的報仇案,行為中的犯罪和道德成分是 可以區分開來的。在這樁事件中,道德和犯罪只是川劇變臉中的兩個面具而已。它們之間竟然可以劃等號。亦道德就是犯罪,犯罪也是道德。用道德的形式去犯罪, 或者用犯罪的形式來換取道德的崇高感。
為什麼會這樣?
很顯然,這是人類不同宗教文化所帶來的惡果。要對這麼一樁看似簡單的事件,給出一個恰如其分的評判,其實非常困難。困難的原因是我們沒有統一的評判標准,不同的宗教文化背景導致不同的評判標准。
如果真像那些掌握了話語霸權的人所說的,這件事只是邪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那麼他們首先得論證對方的文化是腐朽的,對方的信仰是錯誤的,對方的宗教和神靈 是邪惡的。如果論證不了,而只是站在泛人道主義的立場,從自身利益出發,輕而易舉地將對方認定為非道德的。那麼這個結論的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我們已經看到,隨著世貿大廈的倒塌,地球上另一邊的很多城市從此陷入了漫長的無妄之災中。這種災難,用對方的道德觀來衡量,它同樣是非法的和非正義的。
我們暫時撇開道德意義上的爭論不管,單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9•11”事件。按照狹義的理解,犯罪應該具有三個特征,一是社會危害性、二是刑事違法性、三是應受刑罰懲罰性。 “9•11”事件顯然具備這三個特征。
那麼,它就是犯罪的了?勿庸置疑,當然是!
這個結論肯定讓很多人歡欣鼓舞。可先別急,我們再用犯罪的特征去衡量一下伊拉克戰爭。很顯然,伊拉克戰爭同樣具備以上三個特征。則說明伊拉克戰爭同樣是 犯罪。推而廣之,我們不妨用這三個特征衡量世界上所有的戰爭和暴力運動,然後我們就會發現,毫無例外,所有戰爭和暴力運動的實質都是犯罪。
當 然,所有戰爭和暴力運動的發起人都不會承認這點。他們會根據自己的宗教文化和道德觀,認定自己所從事的戰爭和暴力運動是一項正義事業。由於缺乏統一的評 判,最後的歷史定論一般由勝利者或文化強勢一方給出。但這並不是蓋棺定論。因為勝利者和強勢的一方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歷史的長河裡,他們常常互相轉換。
這麼一分析,我們就會發現法律評判的准確性及道德評判的模糊性。同一件事,從法律的角度上很容易給它定性;而從道德的角度出發,結論卻有天壤之別。原因是由道德本身的含糊性和法律本身的准確性造成的。
一般道德都沒有成文,而一個民族的道德最終解釋權又只掌握在幾個強權人的手中,強權人頭腦的思想稍一變化,民族道德的面貌立馬就變得模糊不清了,比如文 革時期人們的道德觀,幾乎是朝令夕改。大多數時候,法律雖然是從道德中產生,可一旦產生,往往就具有其准確性、明晰性和普適性。各國各民族的道德雖然各有 千秋,但人類文明的共性決定了各國各民族在道德上存在共性,這種共性,往往容易成為法律條文。對一些普通行為而言,是否違法,是否該受懲罰,各國各民族大 致差不多。
既然這樣,在今後的國際事件中,在各民族的宗教文化及道德觀分不出是非對錯的時候,“國際法”應該承擔對事件定性的責任。當然,首先得保證“國際法”不是幾個世界大國豢養起來的看門狗。
法律既然能夠對人與人之間的爭鬥給出一個定性,也就能夠對國與國、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暴力給出一個定性。如果人與人之間的鬥毆是非法的,那麼顯然,國與 國、民族與民族、階層與階層、集團與集團之間的戰爭和暴力行動,無論理由多麼充足,它同樣是非法的。世界上一旦沒有了戰爭,沒有了強權入侵,沒有了種族對 種族的欺凌,那麼暴力運動,也一定會越來越少。如果只單方面把暴力運動定性為“邪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那麼只會使這種暴力運動愈演愈烈——掌握不了話語霸 權的一方,只能在行動上做出尖銳而極端的回答。這就是為什麼自“9•11”以來世界上的暴力運動越來越頻繁的原因之一。

道德作用下的犯罪成本

犯罪率的高低,往往與一個社會的制度是否完善戚戚相關,同時還跟一個地區的人口密度、貧富差距、文明程度、教育程度、生活習性,甚至地理、氣候等因素都 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些因素決定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不管過去、現在,還是未來,無論哪個社會,都會存在犯罪。而意大利精神病學家龍勃羅梭通過對無數犯罪 人的遺傳、基因、頭骨、神經等特征的研究,還曾提出“天生犯罪”的概念。就是說,有些人一出生就注定會成為罪犯。
既然這樣,我們不妨先簡單地把人分成兩類,一類是守法人,一類是犯罪人。而法律則可看作是大多守法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給少數犯罪人套上的枷鎖。
反對死刑的法學專家拉德布魯赫曾說:“只要死刑還存在,那麼整個刑法就都散發著血腥的氣味,整個刑法都充滿著報仇雪恨的污點。”而其實不管死刑存不存 在,整個法律都改變不了報仇雪恨的特征。法律就是守法人報復犯罪人的有力武器。如果沒有法律的存在,守法人和犯罪人的面貌是模糊不清的。有了法律,守法人 與犯罪人一下子涇渭分明地分成了兩大陣營。從此,犯罪人對守法人的危害有多大,法律對他的報復就會多嚴厲。彼此間的傷害,可謂半斤八兩。但由於守法人“先 禮後兵”,有理有節。所以他們一直掌握道德的制控權,並且一直把犯罪人排除在道德的門檻之外,犯罪與道德這兩個詞也就一直沒有聯姻。
監獄,可 看作是守法人為報復犯罪人而設造的。監獄兩個最大的功能分別是:折磨犯罪人的肉體和瓦解犯罪人的意志。犯罪人刑滿釋放後,只要肉體仍還健壯、意志仍還強 悍,會反過來加倍侵害守法人。守法人再次將他們繩之以法,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這也是犯罪人很難“改邪歸正”的原因之一。
對於這個社會死結, “犯罪道德學”有一種全新的處理方式。而要使這種方式得以實施,首先得要求守法人後退一步,把道德的花環也賞賜給犯罪。就是說,得承認犯罪行為中的道德成分。
如果說監獄還有第三大功能的話,那就是教化功能。這種教化,不是以在犯罪人的行為中添加道德成分為目的,而是守法人把自己的道德觀強加給犯罪人,想把犯罪人徹底“改造”,做一名模範守法人。
實際功效如何呢?我們都很清楚,至今還沒有哪個國家的這種改造是行之有效的。犯罪人出獄後不再犯罪,要麼是因為萎靡的肉體喪失了犯罪能力,要麼是精神的恐懼喪失了犯罪的勇氣。很少有人是因為脫胎換骨的道德觀,才與犯罪絕別的。
既然對方的犯罪意念無法消滅,出於文明的考慮,我們又無法將他們的肉體和精神全部折磨到喪失犯罪的能力和勇氣,還不如教會他們如何“合理犯罪”,提醒他們在犯罪時多增加一些道德含量。這樣一來,就可以一舉三得。
哪三得?其一,降低了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其二,降低了守法人的受害成本,其三,降低了政府的執法成本。還使得犯罪人和守法人的衝突,有所緩和,並趨於某 種“和諧”。比如說小偷把錢包偷走之後,能把錢包裡的各種證件寄回給受害人,那麼這樁犯罪行為中就滲雜了不少溫馨的東西。社會有義務加強類似觀念的灌輸。
這些年來,我接觸過大量案例。有為幾元錢而殺人的;有為一點小事而殺人的;有為掩飾自己的小過失而殺人的……前幾年,南方某些城市出現的“砍手黨”,則 是為了一個提包,而將受害人的胳膊一同卸下。這些都是“道德含量”和“技術含量”極低的案例。這樣做時他們肯定沒有想到,越這樣,他們被捕的概率就越高, 他們被制裁的手段就會越嚴厲。
公安部早幾年就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號,現在全國的命案和重大惡性傷害案的偵破率在90%左右。而一般案子的 偵破率,保守的說法是,還不到15%。這就是說,制造一樁命案或一樁重大惡性傷害案,你基本上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而制造一起小偷小摸小搶案,你有85% 以上的機會逍遙法外。同樣是以錢財為目的的偷或搶,只要你提高行為中的“道德含量”,你所付出的犯罪成本就會小得多。既使有一天你的行為將被制裁,你也不 至於用命償還。
正因為如此,我以為,今後我們對法律的解釋不但要站在守法人的一方,解釋法律的嚴厲性和公正性;還應該站在犯罪人一方,解釋法 律的“經濟性”和“適合性”,告訴他們,怎樣犯罪,才更便宜一些、更實用一些,更經濟一些。如果有可能,以後每頒布一部新法律,都可以配務兩套詮釋書,一 套是針對守法人的;一套是針對犯罪人的。這總比現在充斥在圖書市場的《厚黑學》要好得多。為什麼?因為前一種是在犯罪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提倡道德,而後一種 則是以智慧的名義反道德。
如果把犯罪看作是一件東西由一方轉移到另一方,那麼最經濟的方式當然就是盡量減少中間環節的消耗。比如說物欲型犯 罪,在洗劫了受害人的錢財後,沒必要多此一舉,將受害人家的液晶電視砸爛,甚至一把火將受害的家燒個精光。而情欲型犯罪,在奪取受害人的貞操後,沒必要畫 蛇添足,把受害人的臉蛋或乳房劃破。“盜亦有道”不應該是一個詞,它應該成為一本法律條文解釋書的標題,
但守法人寧願做埋頭沙中的鴕鳥,也不 願意出版一本類似的書。好像一旦出版了這樣一本書,不但承認了犯罪的合法性,還有“誨淫誨盜”的嫌疑。事實上,如果有這麼一本書的存在,那麼得益的不單單 是犯罪人一方,更多的是受害人一方。只有犯罪人的行為變得更道德時,才有更多的受害人在侵害過後,還能擁有“不幸中的萬幸”這種彌足珍貴的感覺。
事實上,盡管守法人猶猶豫豫、遮遮掩掩,但還是已開類似的先例。比如我們一方面把賣淫嫖娼定為非法,另一方面有關單位卻積極為性工作者發放安全套,進行 性病知識教育。這就是讓性工作者的非法行為變得更“合理”、更“適應”,盡可能地阻止各類性病的傳播,以降低社會成本。

法律與道德無法調和的悖謬點

一般說來,法律和道德是相輔相成的。堅守道德就是預防違法;而維護法律也就是對道德的加強和維護。法律是從道德中剝離出來的,逐漸演化成了道德的主心 骨。如果說含混模糊的道德是個變形金剛的話,那麼法律則是變形金剛的主架構,其概念是准確清晰的。對道德的維護,我們靠的是公眾的輿論和本人的良心,可輿 論和良心在關鍵時刻往往會出現令人擔心的“疲軟”狀態。對法律的維護,我們靠的則是強有力的暴力機關。暴力機關則有著一種說一不二、斬釘截鐵的威勢。所以 盡管法律是從道德中演化出來的,但在現代社會,法律已成為道德的主宰。法律不但要維護自身,還要盡到保護道德的責任。
我們已經知道,科技化時代在不停地孽生出全新的社會領域,新的社會領域還來不及形成約定俗成的道德規範,就要求必須有法律誕生,來維持新領域混亂的秩序。這時道德反倒附生在法律之後。像是一根竹子,先要長出法律的巨筍,到了頂端才擴散開來,形成道德的枝葉。
多數時候,現代社會的法律與道德互相修補、互為因果,像一對同進退、共生死的孿生兄弟。但有些時候,法律與道德竟南轅北轍,背道而馳。顧全了法律,就必須違背道德,反之亦然。最顯著的例子就是“線人”。
線人的存在既是文明社會的污點,又是現代社會的死結。線人是什麼?那些警匪文藝作品中幾乎都有他們的形像。他們一般是曾經進過“宮”的人,釋放回來後, 一方面重新投身於過去的生活中,與舊時的狐朋狗友打得火熱;另一方面又積極投靠警方,以出賣身邊好友的污點,來維持自己的生活。
線人投靠警 方,自然是以維護法律的面貌出現;而線人出賣朋友,顯然又成了道德的劊子手。雖然按官方的說法,這些人的行為是“大禮不拘小節”,為維護社會的大正義,不 得不犧牲自己的小品行,但實際是怎麼回事?一個稍明事理的人,都心知肚明。線人與當年打入敵人內部而不得不在局部生活上同流合污的地下黨有著本質的區別。 區別在哪裡?地下黨人活在形而上的信念裡,奢侈的物質生活對他們來說,如過眼煙雲。而線人則活在形而下的物質生活中,其行為由官方認定的那一抹正義感,在 他們頭腦雁過無痕。
很明顯,“線人”的大量使用對社會道德具有一定程度的顛覆性,它對道德的腐蝕性有如告密制國家對於人性的戕害。
法律有兩個主要功能。一是懲治犯罪;二是以其公正性和嚴厲性防止守法人向犯罪人演變。所謂“殺雞給猴看”。嚴格地說,後一個功能更重要些。從人性自私的 角度來講,每個人都是龍勃羅梭所說的“天生罪犯”,可為什麼大多數人都老老實實做了守法人?其原因就是看了殺雞,自己不想做另一只被殺的雞。
怎樣才能成為一只不被殺的雞呢?守法。守法而已。可守法不僅是一個概念,更是一個習慣。未受文明熏陶的野人,既使突然灌輸給他守法的概念,但因為沒有形成守法的習慣,在法治社會裡,他的行為肯定還會時不時觸犯法律。而守法習慣的養成,正要依靠約定俗成的道德的力量。
打個比方,如果法律是一根電線杆,它非得要有道德的土壤才能將它固定樹立起來,否則它就不能發揮自己的功效。而“線人”的大量采用,則正好顛覆法律和道 德這一辯證關系。采用“線人”,是為了讓“法律”電線杆更好地為“通電”服務,但“線人”的行為在無形中卻將法律電線杆周圍的道德土壤挖掘一空。如果法律 真是一根電線杆的話,等到“線人”的采用率到了一定比例,圍繞在法律周圍的道德土壤就會不剩一絲,這時法律的電線杆只靠警察和“線人”硬生生地站在周圍扶 立著,從而變成一個類似於警察制國家的國度。所幸的是,任何一個國家“線人”的采用率都不可能高到這種比例。既便如此,“線人”對道德的損壞在任何社會都 是有目共睹的。有告密者出入的人群常常是疏離的、互相敵視的,每個人都有一副謹慎的面孔、一雙懷疑的目光。這樣的人群一旦擴大,法律和道德的功效最後都只 會消於無形,整個社會會變成一盤散沙。
因此,就像我們要肯定犯罪中的道德成分一樣,我們也要否定執法中的不道德成分。在與道德嚴重衝突的時 候,我們是不是應該停止或延緩執法行為?舉個簡單的例子,很多國家的政府有時在群情激憤、並以正義自居的鬧事人群中,只簡單地揪出幾個出頭的組織者羈押或 判刑,並將鬧事者驅散,作為解決問題的辦法。我看這種行為就應該停止或延緩。這樣執法或許能在短時間內制止事態擴大,但長此以往,對社會的負作用會相當巨 大。
事實上,執法的過程,常常會與道德發生刮擦,而警方的做法常常是犧牲道德來成全法律。典型的例子就是審訊。警察每每許諾罪犯,只要他徹底招供,就幫他減刑,或者干脆放他出去。但結果呢,卻恰恰相反,罪犯招供得越多,他的罪行就越重,刑期就越長。
用欺瞞哄騙的手法對待罪犯久了,就會成為習慣。這種習慣顯然會改變一個警察的道德修養。作家陳琳就曾在小說《香水》裡非常成功地刻畫了這麼一個精於算計 的警察,最後他把算計推及到了身邊所有人。而警察道德修養的整體下降,肯定不是一個社會的福祉。當全社會的警察從事這個職業不是出於內心正義感的需要,而 僅僅只是為了混碗飯吃,這個社會就很有問題了,這時警察與罪犯的關系不再是一種法律道德上的制約關系,而只是生物鏈上的一環。生物鏈遵從的則是“叢林法 則”,是不分對錯是非的,只要是有利於自己的,就是對的;不利於自己的,就是錯的。
警察道德修養的下降,損害的當然不單單是犯罪人的利益,還會波及到周圍與他們有利益衝突的大多數人。另一方面,罪犯被以道德自居的警察欺騙後,自己內心的道德成分會隨之減弱,人性會變得更加扭曲,出獄後會變本加厲地報復這個社會。
現在,我們驚訝的發現,當初互為因果的法律和道德,有時竟會變成死敵。這說明什麼?這說明法律和道德並不是文明社會的“真理”,因為在它們變成死敵的時 候,如果道德意味著“真理”,那麼法律則是“謬誤”,反之亦然。而既然它們不是“真理”,也就不是個體的人所必須堅守的。
由此我們發現,形而 上的法律和道德其實只是一種特別世俗的手段而已。它們存在的目的只是為了謀取人類“集體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說,法律和道德只是人類為了讓自己活得更好、 更團結、更和諧、更有競爭力的一種自制規則。它與自然法則的“對錯是非”無關,跟提升人類的心靈和精神境界也沒關系。法律和道德身上所附屬的“文明性”只 是為了幫助人類在地球物種競爭時取得絕對的勝利。推而廣之,人類文明的最初目的,也並不是為了讓人類的靈魂高於別的物種,而只是為了更好地奴役地球上的其 它物種。其實任何時候,人類的靈魂都沒有高出過地球上別的物種,“叢林法則”一直是人類與其它物種競爭的規則。而按人類目前無節制地索取生存資源來看,人 類的靈魂其實是最醜陋的。
懂得了這一層,我們也就懂得了犯罪與道德、道德與法律、法律與犯罪的真正辯證關系,在執法與不執法,道德與非道德、犯罪與不犯罪之間的選擇上,我們既不選擇對的,也不選擇錯的,而是選擇謀取“集體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和捷徑,亦盡量地讓人類社會形成強大的合力。
很可怕,是不是?

德治與法治的相互演變

既然法律和道德的運用,只是人類為了謀取“全體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和稀泥式”的手段,那麼這一節,我不妨來分析一下德治與法治的利弊關系。
普遍的說法是,“人性善”論是德治的出發點,“人性惡”論是法治的出發點。德治的重點在於揚善,而法治的重點在於懲惡。德治對為惡者莫可奈何,而法治對為善者卻不能褒獎。所以完整的社會體系,就該把法治和德治巧妙地揉合起來,兩者缺一不可。
這種觀點大致是正確的,但我們卻不能把為善者和為惡者完全隔離開來,事實上好多善行中藏有惡因,而好多惡行中又蘊含善意。沒有純粹的善者,也沒有純粹的 惡人。不論是德治,還是法治,我們具體針對的都應該不是人,而是人的某項行為。人的行為就像一張PH值試紙,酸性和堿性是可以隨意改變的。當善意濃度很高 時,行為就被人認定為行善;而當惡意濃度很高時,行為就被人認定為作惡。德治瞄准的是行為中的善因,法治瞄准的則是行為中的惡意。《水滸》中楊志一刀將潑 皮牛二砍了,行為中的善惡成分差距不大,所以德治者稱贊他的行為,而法治者否定他的行為。
頌揚一個人行為中的善意,會使這個人在下一樁行為中 表現得更善,也可以使周圍人競相模仿。而因行為中的惡意去懲罰一個人,會使這個人在下一樁行為中因心存恐懼,從而減少惡的成分,同時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當然,也會得到相反的結果,最大的例子便是希特勒,當德國絕大多數人都去頌揚希特勒的善行時,善行中惡的成分就會陡然上漲,就像川劇中的“變臉”,那麼多 人為之傾倒的行為一下子變得面目猙獰起來。從物種繁衍來說,萬物都需要自私,人也一樣。那麼善行的出發點同樣是建立在私欲之上。所以頌揚善行應該是有節制 的。同樣,懲罰惡行也需要節制,當懲罰肆意擴大範圍,就會出現一種“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的局面,這時整個社會也就岌岌可危了。
中國漫長 的封建社會,以德治為主。德治雖然不能懲惡,但卻能運用輿論的力量,去貶責惡行,所謂“唾沫子能淹死人”。農耕社會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絕大多數人 一輩子都生活在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宗族之中,周圍都是熟人。一個人一旦作了惡,便會成為一輩子的污點。親人側目而視,朋友指指點點。這時他的生存地無形中 就成了一個懲治的場所,那滋味不會比坐牢好受多少。坐牢還是有期的,而這種道德上的指責卻是無期的。犯有惡行的人要想改變周圍人對自己的看法,還非得要 “洗心革面”不可。這才是封閉的農耕社會以德治為主的最大原因。
在商品經濟的現代社會,人口流動頻率極高,周圍盡是陌生人。誰有“案底”,誰 有惡行,沒有人知道。想要用道德來制裁一個人,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你在大街上殺一個人,再去酒吧狂歡,那些跟你一起在狂歡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你是殺人犯, 他們怎麼能借用道德的力量來懲治你呢?所以開放的商品經濟社會,只能以法治為主。法律懲罰了某項惡行,再借助媒體宣傳,讓為惡者和其他人都不敢再越雷池。

“犯罪道德學”可以研究的領域和要討論的問題當然還有很多,我不可能在這裡一一展開。“犯罪道德學”概念的提出有沒有廣闊的研究前景,對當前的社會現實有沒有指導意義,就由方方面面拿政府津貼的專家去討論吧。

2 則留言:

  1. 只要是犯罪,就是違反道德的,而何謂“犯罪”,由法律來定義規範。
    至於“道德”,只是由於社會文明,地域觀念,宗教習俗等的不同,而出現不同標準。
    將犯罪與道德並論,分析犯罪中的道德因素,其實似是而非,而且法律也難以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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